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术道德建设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促进学校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教社科〔2006〕1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进行科学研究的所有人员,以及其他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作为其学术研究成果署名单位的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凡适用于本规定的人员皆应遵守以下国家法律法规、公民道德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修身正己,自我约束;
(三)以追求真理为己任,潜心研究,努力铸造学术精品;
(四)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尊重学术界的研究积累以及他人对于学术发展的贡献;
(五)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六)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七)在学术评价活动中,力求全面、准确,客观公正,不循私情,杜绝权学、钱学交易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下列情况属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抄袭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或他人已完成但尚未发表的研究成果,或者剽窃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的;
(二)论文与论著引用他人成果不加注明,或者引用的部分构成本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的;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的;
(四)篡改他人学术成果的;
(五)在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的学术论文、著作及专利申请等科研成果中进行署名,分享学术荣誉,或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研究成果作为自己单独创作的成果发表的;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
(七)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或伪造专家鉴定、伪造证书以及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的;
(八)为达到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等目的而行贿,或为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的人员署名的;
(九)一稿多投的,将同一论文、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论文、作品多次发表的;
(十)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学术调查评判机构。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由学校科研、纪检、监察、人事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组成的学术道德委员会,挂靠科研处,负责调查、评判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等工作。
院系学术委员会为院系有关学术问题的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必要时可成立临时的工作小组。
第六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对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
(二)当事人以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而获得的学术头衔由学校予以撤销,或提请有关机构撤销;所获得的不当利益如奖励金等,由学校予以追回,或提请有关机构追回。
(三)学校在专业技术资格晋升、人才培养、项目审批和评奖过程中,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
(二)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调查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向校学术委员会上报调查结果。
(三)校学术委员会根据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调查结果作出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校长办公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
(五)校学术委员会成员本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学术道德问题或学术委员与当事人有特殊利益关系的,调查及处理期间应予回避。
第八条 处理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公告送达。
当事人不服学校的处理决定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书送达后30日内,根据《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申诉条例》,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 处理决定应同时送达举报人。举报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条 学校对如实反映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人予以保护。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给予严肃处理;涉嫌触犯法律者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