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学校领导和有关管理人员能深入教学第一线,及时了解教学情况,加强教学管理,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听课节数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党的作风建设的意见》(粤教工委组[2002]15号),经学校研究决定,每学期校级领导班子成员、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负责人每学期听课应达到的最少节数为: (一)校级领导10节; (二)教务处长、副处长20节; (三)各学院正、副院长,直属系部正、副主任20节; (四)各学院(系)总支书记20节。 二、听课管理 (一)听课人员应按要求完成听课定额,听课的专业、班级、时间自定。 (二)听课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听课评议表》。《听课评议表》由高教研究所(筹)在每学期初统一发至校长办公室、各学院(系、部)办公室。 (三)院、系领导应在听课当天将填写好的《听课评议表》交到所属院、系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统一归纳《听课评议表》所记录的教学信息,并分别在每学期的第9周、第18周向院、系领导和教务处报告,同时将《听课评议表》交高教研究所(筹)保存。 (四)校领导填写的《听课评议表》由校长办公室收齐后按上述规定的时间交高教研究所(筹),教务处处长、副处长填写的《听课评议表》直接交高教研究所(筹)。 (五)高教研究所(筹)在每学期期中、期末分别根据反馈回来的有关教学信息,进行书面整理、小结,向主管校长和教务处长报告,并向院、系领导通报。 (六)院、系领导每学期要对通过听课而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与研究,并及时向教师反馈有关信息,同时提出加强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具体意见。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四、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