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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实践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12.12)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本科实践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4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与管理,学校决定成立“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实践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实践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实践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实践教学的指导机构。

第三条 实践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2名,由校教务处长、教育技术中心主任担任。实践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实践教学的教务处副处长兼任,具体工作由教务处实践科负责。实践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熟悉本科实践教学工作、富有实践教学经验、具有创新和改革意识的专家和管理干部组成。

第四条 实践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自觉遵守本工作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研究、解决大学实践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为我校本科实践教学工作提供咨询和参考意见。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 研究实验室软硬件建设、实习基地建设、实践教学改革等方面的事宜。讨论、审议有关实验室建设、实践教学等事宜。

第六条 根据教学改革的需要组织制定学校实践教学发展规划,拟定指导实践教学的实施意见,审议有关实践教学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负责审查全校实验室的设置和建设方案,以及实验资源的合理利用方案等。论证重点实验室的建立和建设方案。

第八条 根据教学及实验室评估的要求,制定我校实践教学评估实施细则。并定期按实施细则进行检查与督导。

第十条 组织大型教学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的调研与论证。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方针、政策、任务和相关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制订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开展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讨论在大学本科实践教学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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